晋江市在2006年度的教师职称评定过程中,对没有入时查环查孕的老师每人次处罚五百元,被处罚者少则五百,多则三千,而且没有行政处罚手续,也未到银行交纳罚款,而多是镇级计生办的收款收据。本人作为“受害者”之一,事后查找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进一步了解相关的程序之后发现至少有以下几点违法之处:
1、镇计生办越权行使处罚权。按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晋江市级的计生委才有行政处罚权,而镇计生办不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所以开不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在事情过程中,镇是盖了同意的章的。)根据此条规定,镇计生办根本不具备罚款主体的资格。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市计生委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但没有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默许镇级计生办执行行政许可之外的罚款,而且没有入国库。根据法律的要求:要受罚人按行政处罚决定到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窗口交纳,而不是镇计生办的收款收据。
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 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处罚程序违法。应该是先针对违法的过程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再由受罚人交纳罚款之后办理相关的手续。而且针对超过千元的罚款,应该告知受罚人相应的听证权利,而这些全部没有。在催办之后,依然没有行政处罚手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范畴,这就应按该条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而非适用简易程序。而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按法律规定,应该履行批评教育之责,罚款是不得已的处罚手段。但在整个的事情过程之中,始终没有计生人员告知相关的必要法律要求,及不履行查环查孕的义务之法律后果(罚款五百元是在办计生证明需要到市计生委盖章才被告知的),而且是累计达六次才说要罚款。这样的罚款有恶意赢利的目的。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哪怕真的违法,最多也只是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上限罚款五百元,不可以超过这一上限。没有理由罚款五百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对照法律规定,这是一个漏洞百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还是说这才是真正的政府?一个为人民币服务的政府?
我真的不明白。
或者,法律只是写在纸上的?现实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该出的钱,我一分都不会少,不该出的钱,出一分都觉得冤!更可怕的是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
我到现在还催促不来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请问哪一位被罚款的同仁有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谁又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到银行交的罚款? |